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樊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樊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路建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袁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