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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33号

樊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樊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樊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路建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袁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