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英。
委托代理人:潘光沙。
被告:王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