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林,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林及其指定辩护人卢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军林在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859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张某上车不备之际,窃取该裤子右侧口袋内的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干警抓获,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赃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拖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晓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娄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