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3)滕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孙金河,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慎勇,男,1963年7月3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侯凯旋,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陵杭,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郑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的(2013)滕民初字第4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慎勇、侯凯旋、刘陵杭、郑建的工资收入1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真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