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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4075号

孙金河与王慎勇 侯凯旋 刘陵杭 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河,王慎勇,侯凯旋,刘陵杭,郑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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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3)滕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孙金河,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慎勇,男,1963年7月3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侯凯旋,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陵杭,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郑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的(2013)滕民初字第4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慎勇、侯凯旋、刘陵杭、郑建的工资收入1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真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