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