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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625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