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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排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排污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2)耀行非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铜耀环限缴字(2011)第011号排污费通知书上核算的排污费共计1130000元,本案执行费13700元,以上合计1143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00元,下剩执行标的11354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行非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标的1143700元中8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锋

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

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