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监字第2号
原审
原告:徐松。
原审
被告:朱朝辉。原审原告徐松与原审被告朱朝辉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台临商初字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胜
审 判 员 周幼萍
代理
审判员 朱 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