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临民监字第2号

徐松与朱朝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徐松,朱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监字第2号

原审

原告:徐松。

原审

被告:朱朝辉。原审原告徐松与原审被告朱朝辉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台临商初字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胜

审 判 员  周幼萍

代理

审判员  朱 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