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新北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顺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军伟,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爱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的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伟、张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徐发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