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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督字第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诉曹庆华等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曹庆华,彭高辉,曹旺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郴北督字第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玲,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曹庆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高辉,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旺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曹庆华向其借款30000元,被申请人彭高辉、曹旺华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2458.97元及利息3768.26元(利息截止2013年9月4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26227.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庆华、彭高辉、曹旺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22458.97元、利息3768.26元(利息截止2013年9月4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26227.23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5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忠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