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郴北督字第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玲,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曹庆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高辉,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旺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曹庆华向其借款30000元,被申请人彭高辉、曹旺华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2458.97元及利息3768.26元(利息截止2013年9月4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26227.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庆华、彭高辉、曹旺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22458.97元、利息3768.26元(利息截止2013年9月4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26227.23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5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忠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