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38号原告陈建军,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张金菊,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建军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寒,益阳市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局长。
原告陈建军、张金菊不服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原、被告达成共识。
原告陈建军、张金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张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军、张金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曹 进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