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三初字第1103号

刘宝珍与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张满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宝珍,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张满泽,冀州市西王镇教委,冀州市西王镇西王庄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103号原告刘宝珍,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西小刘村人。被告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庆昌,经理。被告张满泽,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冀州市西王镇教委。被告冀州市西王镇西王庄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珍与被告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张满泽、冀州市西王镇教委、冀州市西王镇西王庄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刘宝珍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华

审 判 员  薄彦光

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