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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426号

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方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方××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7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沪××线本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复印件、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郑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