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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740号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7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赌博于2004年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其本人的浙A×××××小型普通轿车上路行驶。至2时04分许,当其驾车沿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古翠路口以西约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查询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乙醇检验报告、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伍  正  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利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