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47号原告罗书方。被告于洪飞。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2012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6000元,并于2013年7月4日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于洪飞(身份证号码:××)承诺在2013年7月31日前归还罗书方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万整”。被告在该《借条》“承诺人”处签名。
二、2013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5万元,现在尚欠原告人民币1000元。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和原被告陈述等为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还款问题。2013年9月7日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5万元,现在尚欠原告人民币1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洪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书方借款人民币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于洪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