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