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124号

虞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虞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