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900号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靳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付景。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逯相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