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靳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付景。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逯相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