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姜世宝,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耿店村姜郢组,居民身份证号340122197504244330。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化琴,女,1976年1月24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宝与被告朱超、王化琴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姜世宝未能提供被告朱超、王化琴的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姜世宝不能提供被告朱超、王化琴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且不利于事实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世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久涛
审 判 员 谢守福
人民陪审员 周 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