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王玉田,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上诉人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诉人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云
审判员 郝华平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韦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