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134号
申请人:阮奉关,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申请人:李军,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阮奉关与李军关于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合波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8月5日8时30分许,申请人李军去张家边一村羊头巷15号朋友的住处,被申请人阮奉关的狗咬伤,双方因现场调解不成,后到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派出所调解处理。2013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经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阮奉关与李军自愿协商调解处理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阮奉关一次性赔偿2500元医药费给李军。自愿调解后,双方就本案事实所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了结,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打击报复对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合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