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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少刑初字第45号

李信喜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李信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少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信喜,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4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少刑诉(2013)年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信喜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信喜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己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7日下午,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尹营村,被害人李某4(2008年4月11日出生)来到被告人李信喜家中找李玉凤(李信喜孙女,又名李田田)玩耍。18时许,李某4准备回家时,李信喜将大门锁住,对李某4进行威胁恐吓后,强行脱掉李某4的下身衣服,用手指抠摸其阴道,实施猥亵。后李某1在门外喊李某4回家,李信喜将大门打开让李某4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信喜以采取语言恐吓的手段,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信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下午,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尹营村,被害人李某4(2008年4月11日出生)来到被告人李信喜家中找李玉凤(李信喜孙女,又名李田田)玩耍。18时许,李某4准备回家时,李信喜将大门锁住,对李某4进行威胁恐吓后,强行脱掉李某4的下身衣服,用手指抠摸其阴道,实施猥亵。后李某1在门外喊李某4回家,李信喜将大门打开让李某4离开。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检(法医)字(2013)L22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被害人大小阴唇未见明显损伤,处女膜完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信喜的供述,证实了其猥亵被害人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了被被告人猥亵的事实经过。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后时,在被告人李信喜家中找到在院内哭的被害人,将其带回家的事实经过。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李信喜没有来过张某1家,张某1没有见到李信喜。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其丈夫李某2在村子里找孙女李某4回家没找到,后遇到李某1,李某1在被告人李信喜家找到李某4并带将其带回来,当晚李某4说下身疼,晚上睡觉受到惊吓,第二天得知李某4当天在李信喜家,被恐吓后,遭到李信喜猥亵,后李某2找到英庄镇政府会计李某3,二人一起报案。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孙女李某4说下身痛,第二天听孙女说昨天在李信喜家中,李信喜用手抠其阴道,2013年3月19日在李某3的陪同下来报案。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其女儿李某1骑着自行车到李信喜家找到李某4并将其带回来。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3月19日李某2找到李某3,李某3得知此事后带领李某2来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报案的过程。9、现场指认照片二张,证实了被害人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10、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为幼女。11、被告人李信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2、被告人李信喜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1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在家被拘传到案。1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宛)公(伤)检(法医)字(2013)L220号,证实被害人大小阴唇未见明显损伤,处女膜完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信喜以采取语言恐吓的手段,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信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信喜的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冯雪松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