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687号原告胡希楼。被告王海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希楼与被告王海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中所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本院也按照原告所提供的通讯号码联系原告因关机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本院的开庭传票视为向原告送达。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希楼负担。
审判长 肖汉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