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平县龙泉大道南段。企业代码78915200-0。法定代表人彭新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爱丽,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茹岚,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韩爱丽、宋茹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