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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20号

殷宏宇与朱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宏宇,朱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殷宏宇,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光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宏宇与被告朱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