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黄庙维,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黄恩明,男,成年人,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庙维诉被告黄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庙维于2013年9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庙维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庙维撤回对被告黄恩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庙维承担。
审判员 蓝森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邹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