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赵步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常清,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中段地质大厦4楼。负责人靳玉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永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步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步永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