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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恢执字第2号

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联雄,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新格,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杰,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品钦

审 判 员  梁锦仲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远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