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周亮,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亮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金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