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任恒昌、任光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文太。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超
任恒昌、任光成与张文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任恒昌、任光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文太。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