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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执字第325号

任恒昌、任光成与张文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任恒昌、任光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文太。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邓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