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047号
原告:朱尤军,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洪梅,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尤军与被告李洪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尤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