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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047号

朱尤军与李洪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尤军,李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047号

原告:朱尤军,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洪梅,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尤军与被告李洪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尤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