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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42号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若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若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

被告:余若鹏。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若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孙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