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85号
原告:俞华,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刘全鹏,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私营业主,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新城B区春秋北路瑞景花园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与被告刘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义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