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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85号

俞华与刘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华,刘全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85号

原告:俞华,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刘全鹏,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私营业主,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新城B区春秋北路瑞景花园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与被告刘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义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