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李衡,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永和区。被告林峰,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丰台支公司,住所地丰台东大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衡与被告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衡以已与被告林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衡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衡负担。
审判员 蔡玉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