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49号申请人孟令山。申请人张庆华。被执行人张国虎。被执行人杨少华。被执行人昌乐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令山、张庆华与被执行人张国虎、杨少华、昌乐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