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执字第849号

孟令山、张庆华与张国虎、杨少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令山,张庆华,张国虎,杨少华,昌乐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49号申请人孟令山。申请人张庆华。被执行人张国虎。被执行人杨少华。被执行人昌乐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令山、张庆华与被执行人张国虎、杨少华、昌乐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