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出生。201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奕均,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出生。201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志诚,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某及辩护人陈奕均、杨志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3月间,被告人某某、某某搭乘陈学俭(另案处理)驾驶的小汽车从广州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喜成酒店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某某以陈学俭五岁的儿子作为掩护盗窃二楼大厅被害人挂在椅背上衣物内的钱包,被告人某某看风。得手后,由被告人某某持被害人银行卡刷卡购买烟酒,被告人某某、某某平分赃款赃物。其中:1、2月16日21时许,盗得被害人程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证件、银行卡等物,银行卡被刷卡消费人民币11895元;2、3月8日9时许,盗得被害人梁某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证件、银行卡等物;3、3月16日8时许,盗得被害人潘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银行卡等物,银行卡被刷卡消费人民币5825元。2013年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某某、某某各向被害人潘某赔偿人民币4250元、各向被害人程某赔偿人民币7500元,取得被害人潘某、程某的谅解。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某某、某某各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暂存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陈学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程某等人的报案陈述,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银行查询资料,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和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他人互相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某某、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某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某某、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某某、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适当。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某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某某、某某交纳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退还被害人梁言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庆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