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陈樟松,男,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肖古勇、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宫钊海,男,汉族,住胶州。被告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住所在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正,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范长友,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松与被告张永正、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匡建玲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姜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