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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102号

陈樟松与张永正、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樟松,张永正,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陈樟松,男,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肖古勇、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宫钊海,男,汉族,住胶州。被告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住所在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正,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范长友,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松与被告张永正、胶州市永正家具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匡建玲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姜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