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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74号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伟东、郑法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伟东,郑法仙,陈伟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74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陈伟东。被告郑法仙。被告陈伟军。被告XX女。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伟东、郑法仙、陈伟军、XX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黄承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