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阿弟),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南路13号与15号居民楼之间的小巷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灿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毒资50元,在刘某灿身上缴获用于交易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检验,缴获的毒品净重0.07克含有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07克,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詹 舒
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