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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36号

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吴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