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吴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吴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