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祖来。
委托代理人:余剑峰。
委托代理人:胡法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委托代理人:王紫阳。
委托代理人:陈荣伟。
上诉人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5.5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安凯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