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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949号

陈建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华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华钜,张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陈建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金山路365-373号。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钜。

被告:张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华钜、张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陈建飞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