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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441号

陈振风等8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振风等,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风等8人。申请执行代表人:陈振风,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振风等8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振风等8人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李纯忠

审判员  方宝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