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风等8人。申请执行代表人:陈振风,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振风等8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振风等8人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李纯忠
审判员 方宝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