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民申字第448号

刘文惠与李志坚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文惠,李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惠。

委托代理人:林平,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坚。

委托代理人:金曦、张伦久,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刘文惠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昆明中院作出的(2013)昆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主要理由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不当得利之诉与之前另案的民间借贷之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二审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不当得利之诉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刘文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李志坚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刘文惠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刘文惠以李志坚欠其借款32万元为由诉至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官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刘文惠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本案刘文惠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志坚归还借款32万元。经审查,刘文惠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仅案由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刘文惠再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刘文惠应对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正确。综上,刘文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杨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