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曹润新,市民。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玉琴,市民。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润新与被告汪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润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吉文,被告汪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润新诉称,被告在广州深圳做生意期间,多次从我处借钱不还,故起诉要求依法解决。
被告汪玉琴辩称,我并未借原告款,欠条是原告家人逼我签的,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汪玉琴在广东做生意期间从原告处借款七万元,并立有借条,后原告催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另查,欠条上注明内容有:汪玉琴如和XX超一起生活,把欠钱全部还清。原告对此解释为系被告要求所写,被告汪玉琴称并未借款,也未和XX超一起生活,欠条是被原告老婆和嫂子威逼所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欠条一事均予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据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欠条系被威逼所签,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汪玉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七万元。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汪玉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阳
审 判 员 王丽
人民陪审员 朱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