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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行初字第66号

赵鹏飞不服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飞,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66号原告赵鹏飞,男,1988年12月18日生。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同和,职务局长,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赵鹏飞不服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滑工商处字(2012)23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2年8月29日,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鹏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