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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43号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先才。

被告:金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