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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2号

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亮群。

委托代理人:卢希腾、严军令。

被告: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成宣。

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门窗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电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3月5日、9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天门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希腾、严军令分别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被告润源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原告天天门窗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誉公司)对原告天天门窗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鉴定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天门窗公司起诉称:被告原名海宁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变更为现名。2009年1月20日,被告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3#、4#、5#、6#车库及7#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耀圣公司施工。2009年11月20日,耀圣公司与原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制作安装涉案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在原告依约制作安装了大部分门窗后,因耀圣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原、被告和耀圣公司协调,约定原告已完成的铝合金安装工程款及此后安装的工程款均由被告支付,并以被告直接发包给原告的形式由原、被告重新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对单价、付款方式及发生争议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嗣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合计总工程款为1534502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万元,尚欠123450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合格1年后付清,故被告应全额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4502元及逾期利息172783.6元(已自201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7日,此后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原告天天门窗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耀圣公司下属海宁意华通讯接插件项目部与沈金洪、卢亮群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浙江耀圣海宁意华通讯接插件二期厂房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向耀圣公司承包了涉案铝合金制作与安装工程的事实。

二、被告与卢亮群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1份,以证明下列事实:1、原、被告于2010年9月18日签订了该合同;2、该合同约定原应由耀圣公司支付原告的工程款93万余元由被告支付,后续工程完工以后继续由被告支付工程款;3、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审核确认,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发包人对报告认可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2012年9月12日催款函、2012年10月7日催款函、工程量清单各1份,邮件详情单、查询单各1份(当庭提供),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12日、2012年10月7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审核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原告报送要求确认的工程款数额为1534502元的事实。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复印件),以证明涉案工程于2011年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五、工商登记情况1份,以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宏誉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安装制作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534357元。被告润源电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期间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确认其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的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中的“工程量清单”,因原告已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委托鉴定,不予采纳,其他部分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宏誉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告无异议,且经审核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被告原名浙江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2009年1月20日,被告与耀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耀圣公司施工。2009年11月20日,耀圣公司下属海宁意华通讯接插件项目部与原告(由沈金洪、卢亮群作为经办人)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制作安装涉案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在原告依约安装了大部分门窗后,因耀圣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原告与耀圣公司、被告协调,约定原告已完成的铝合金安装工程款及此后安装的工程款均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直接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发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告(乙方,以卢亮群作为经办人)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第5条内容为:合同价款支付:①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现由业主(甲方)支付,即原应由耀圣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现均由业主(甲方)支付,但该项工程款要等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予95%的付款。②未完成部分工程,工程款按月支付,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支付总价的95%,余款5%在竣工验收备案合格1年后付清(不计息)。第6条内容为: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则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以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未付工程款额度部分的违约金。第10条内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对工程质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嗣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截止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其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宏誉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对原告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534357元。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预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原告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涉案工程于2011年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宏誉公司的鉴定报告,应确认原告施工完成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的造价为1534357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涉案工程竣工后支付总价的95%,余款5%在竣工验收备案合格1年后付清的约定,应付款现已全部逾期,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0万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1234357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其中大部分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即2011年1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总造价的5%应自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原告仅诉请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系对自身合法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234357元及逾期利息192242.62元(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此后逾期利息以1234357元作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的第十日,如被告提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则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1元,鉴定费14000元(已由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预交),合计31641元,由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承担1641元,由被告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帐号:19×××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方俊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