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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956号

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张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于游,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海波。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于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因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庆鑫膨润土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庞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