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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42号

廖建伟与吴炼,黄世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建伟,吴炼,黄世惠,陈一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42号原告廖建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吴炼,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世惠,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一潇,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伟诉被告吴炼、黄世惠、陈一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145元,由原告廖建伟负担。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