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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恢字第00080号

姚XX与胡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XX,胡YY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恢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姚XX,男。被执行人胡YY,男。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姚XX依据(2009)汉中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胡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YY以妻子无业、孩子幼小,供养妻子、小孩生活等理由向本院阐明一次归还清欠款有困难向本院承诺,每月支付500元;年终支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的意见及承诺经转告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被执行人支付2500元后,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即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来院反映,该案已按判决确定支付的30000元欠款本金已支付完毕。对于逾期支付的欠款利息双方正在协商中,因意见不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8000元,本院即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即日本院通知双方来院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协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了结该案,其余利息予以放弃,逾期仍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利息4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410元,已交纳50元,下余360元,减免300元,其余60元由被执行人胡YY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幼文

审判员 :陈文彬

审判员 : 李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奕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