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吕俊峰。委托代理人赵凤申。被告郭学仲。被告刘爱申。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学仲、刘爱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王仲雷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