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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98号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学仲、刘爱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学仲,刘爱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吕俊峰。委托代理人赵凤申。被告郭学仲。被告刘爱申。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学仲、刘爱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王仲雷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自